对新闻摄影真实性问题的再探讨

2020-08-21 17:36:42 来源:采写编

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包含了对新闻摄影的真实性要求在内,新闻摄影就是记者通过新闻照片记录客观事实的发生、发展、变化和结果,向读者真实地报道新闻事件和新闻人物。在信息可视化时代,图片和视频更加受到人们的青睐。就新闻照片而言,由于其浓缩了新闻的典型瞬间精华,依然是融媒体时代吸引大家眼球的内容产品。为此,笔者拟从三个层面入手,对新闻摄影的真实性问题进行一番再探讨。

一、后真相时代模糊了摄影纪实与摄影创作的界限

“后真相”是入选《牛津英语词典》2016年的年度词汇,定义为“诉诸情感及个人信念,较客观事实更能影响民意”。在后真相时代,情感叙述和合理想象在新闻信息的传播过程中正在逐渐占据上风,新闻真实性原则被漠视和遗弃,非虚构写作、合理想象、情绪化言论与随意化观点比比皆是,客观事实反而显得不重要了。这也影响到了新闻照片的采制拍摄。记者在拍摄新闻照片会涉及角度、取景、构图、用光、色彩等多种手段,这些也都会受到记者倾向性的支配。许多所谓的新闻照片虽然都是在现场拍摄的,但记者的主观色彩越来越浓。

部分摄影记者认为,进入后真相时代后,新闻摄影只是手段而已,重点是要表现拍摄者个人的思想和情感。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新闻真实性又面临着一次严峻挑战。新闻摄影主要是纪实,与从事创作的艺术摄影具有明显区别。前者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准确性、时效性,在具备所有摄影活动共性和要素以外,最突出的鲜明特征就是要确保真实性。即使记者在拍摄时有艺术思维,但也必须服从新闻的真实性,为真实报道事件或人物服务。

在摄影过程中,会出现一种“视差”。有时记者从相机取景框中看到的与实际拍摄的画面,结果会不一致。“视差”反映在新闻报道中,就是记者所看到的事实与实际存在的事实存在着一种客观上的区别。虽然这种“视差”只是技术因素,而非人为结果,但其也不是“镜子式的反射”,而是“拟态环境”了。摄影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有倾向性是不可避免的,但要努力缩小倾向性与客观性之间的距离,不能按照自己的拍摄意图来歪曲或者捏造事实。

无论是报道事件还是人物,新闻摄影都可以涉及,但必须对内容的真实性严格掌控。任何题材,新闻摄影作品中都要有事实根据,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作出准确的描述与认定。虽然在选择事实和拍摄过程中会存在记者的认知局限,但记者所拍摄的新闻照片,必须从内容本质上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真相。对有些新闻照片,记者会进行主观意图很强的后期加工,目的是为了增强作品的艺术效果,追求视觉冲击力,于是就通过违背新闻真实的手法进行技术合成。在实践中,新闻照片除了图片内容造假以外,有时也有图片是真的,文字说明却是假的等各种情况。文字方面的造假主要是记者杜撰事实、图文不符,或者妙笔生花,欺骗读者。

当然,对于虚假的新闻照片,既有记者故意造假的,也有因记者业务素质不高而非故意失实的。有的新闻照片与事实有出入,是由于记者采访作风不实,只看到了事物的表象后就急匆匆拍摄照片发稿,导致报道失实。在某种情况下,“眼见”的不一定“为实”。记者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确保新闻照片的真实性。衡量一个摄影记者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是他的现场抓拍能力,以及选择题材、取舍内容、用好角度等功夫。好的新闻照片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不用文字说明也能传递应有的信息量,而有了文字说明,照片所报道的新闻事件和新闻人物能更加立体化。

二、数码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新闻照片造假更加方便

数码技术广泛地应用到新闻摄影领域后,一方面提高了新闻照片的拍摄、编辑和传播效率,另一方面也给后期加工、修改甚至虚假照片的出笼创造了条件。像猎户周正龙的《山西正坪发现华南虎》和《大庆晚报》摄影记者刘为强的《青藏铁路为野生动物开辟生命通道》等照片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对数码时代新闻摄影真实性问题的忧虑。其实,数码技术只是一种为新闻摄影服务的工具,其本身并不存在虚假的问题,关键是有人在利用这项技术制作假照片。

在数码技术出现之前,摄影记者拍摄新闻照片时主要用胶片记录事件和人物。当时那些照片主要是通过摆拍、场景造假或者暗房技术加工而成的,现在的假照片主要是借助摄影新技术制作的。上个世纪末,有个地方报纸的领导安排一个摄影记者去拍摄一位山区老农几十年如一日义务植树的先进事迹,以配合植树节的宣传。他接到任务后认为,跑那么远路去拍张照片光就成本来说也不合算,还很累,于是就打了个电话给老农所在的村,要他们通知老农马上坐车到报社来找自己。老农来了后,这个摄影记者借了一把锄头,请老农到旁边的公园里摆个样子,拍了几张照片。照片刊出来后,有读者向报社反映,从老农掘地的背景看,这不是山区,而是市区的一个公园。这个摄影记者是场景造假,报社领导知道后,立即把他调离了采编岗位。

数字化技术的全面应用,为摄影记者拍摄新闻照片、推动新闻摄影事业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由于数码技术的快速发展,现在编辑新闻照片既可以用电脑,也可以用智能手机,非常方便。因此,失实照片既会出现在拍摄环节,也可能会出现在编辑环节。而作为后期制作的编辑环节,更是新闻照片制假造假的重灾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数码摄影与传统胶片摄影相比具有众多优势,但数码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虽然明显提高了新闻摄影的工作效率,简化了工作流程,加快了图文信息传播速度,但同时为部分摄影记者投机取巧带来了方便。

当然,记者对从现场拍来的新闻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调光、调色和修整是允许的,但这有个度的把握问题。如果把后期处理当成新闻图片制作的主要手段,那么就本末倒置了。后期加工力度大的新闻照片,往往失实的概率也高。许多事实元素在经过记者的画面加工后更容易失真。专业性不强的一般读者,对有人运用数码技术制作的虚假照片是难以辨别出真伪的,他们看到的新闻照片虽然很美,但已经不是原始摄影作品。这样的新闻照片失去的恰恰是最具有魅力、最能还原事件本来面貌的纪实之美。

在媒体内部,新闻照片可用与否的选择权在编辑手中,他们也是新闻照片真实性的重要把关人。作为编辑,要提高对新闻照片真假的鉴别能力,对图片和文字说明保持一定的敏感性,通过对图片的拍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要素的判别,推断出这些照片与新闻事实之间有没有存在着某些方面的出入,从而决定是否采用这些图片进入传播环节。

三、守住职业道德底线是杜绝虚假照片的有效途径

如今,新闻照片的完成离不开先进设备与后期制作,严守职业道德底线的摄影记者在素材的原创与后期的加工等各个环节都会把设备与技术当作纪实的工具;守不住职业道德底线的部分摄影记者则会借助设备与技术对真实素材进行随意加工,编造杜撰出违背事实的虚假图文报道,以追求所谓的眼球效应。虚假的新闻照片在媒体的传播,不但会严重损害媒体的公信力,有时也会成为谣言的源头,尤其进入网络空间后,其病毒式和裂变传播效应,还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从新闻照片的真实性来说,也有一个宏观真实与微观真实、总体真实与局部真实、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的区别。其中的本质真实,就是对客观存在的新闻事物的形象,进行一种实事求是的从内容到形式的直接反映。虽然本质真实主要是对新闻照片宏观传播效果的判断和评估,在拍摄实践中难以把握,但就具体的单幅照片或者组照来说,保持微观真实与现象真实还是首先必须做到的。而对记者来说,保持新闻照片的本质真实就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而对新闻事件进行特定的鉴别与选择。

新闻摄影是新闻事件和新闻人物的瞬间记录,通过图片对报道对象的形象进行时空定格。摄影记者在现场采访拍摄过程中,完成的作品是对新闻场景的变化和其中的真事、真人进行还原。既要保证局部真实,又要兼顾总体真实,从中揭示出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为了杜绝新闻照片造假,应该让文字说明中“5个W、1个H”这些新闻要素越全越好。通过强调对信息的图文互补,来压缩虚假照片的生存空间。

如何从根本上杜绝假新闻照片,有效坚守新闻摄影的真实性原则,这是当下对新闻摄影工作者是否具有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检验标准。要让记者尊重客观事实,用于新闻报道的照片必须是最初的数码作品,不能是经过艺术加工的东西。虚假新闻照片的泛滥,一方面是部分摄影记者违反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媒体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尤其是惩戒性的制度化设计与实施未真正到位。在传媒间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在名与利诱惑越来越多的今天,如果仅仅依靠记者个人自律来遏制新闻照片的造假行为,这既不现实,效果也不会很理想。

要确保新闻照片的真实性,一是必须保证拍摄对象空间、时间和事件或者人物之间的内在联系;二是文字说明要准确到位。作为大众传播手段的新闻摄影,图文结合是基本组成要素,两者是平等关系。图片使新闻具有可信度,文字能拓展时空,增强报道的可读性和深度,两者同时出现,可以取得复合传播效果。在加强对摄影记者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除了对编辑与发稿环节对新闻照片注重事先把关外,媒体还必须定时、定期对新闻摄影作品进行核查和评判,一旦发现有任何造假的蛛丝马迹,就应该立即对造假者进行警戒或惩处,直至取消记者资格。

参考文献:

[1]饶翔.计文君《化城喻》:“后真相时代”的虚与实[EB/OL].中国作家网,http://www.chinawriter.com.cn/n1/2019/0325/c404030-30993423.html.

[2]钱毅君,孙愈中.后真相时代新闻真实性的挑战与坚守[J].新闻论坛,2019(4).

[3]孙愈中.新闻报道客观性与倾向性的再探讨[J].新闻论坛,2017(3).

[4]余萍.融媒体背景下的新闻摄影真实性问题[J].传播力研究,2018(34).

[5]刘项清.新闻照片的感染力[J].科技信息,2011(24).

[6]盛希贵.新闻摄影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0.

沈 潇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传媒集团)

采写编杂志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日报报业集团-采写编-联系我们

冀ICP备 09047539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2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309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 | 冀网文〔2017〕3106-010号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陈淑琴

www.hebnews.cn copyright © 2000 - 2022

河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经营性备案信息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新闻记者证管核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