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涉案报道的伦理问题探析

2022-09-21 16:02:44 来源:采写编2022年第9期

□周 帅

内容提要:在新媒体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正在发生改变,从原先被动地接收信息转变为主动通过网络获取和选择新闻信息。涉案报道因其带给受众新奇性、刺激性的体验,已经成为新媒体环境下各媒体关注的热点之一。然而一些媒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流量与热度,一心追求“眼球经济”,以及缺乏新闻伦理准则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新闻法规的惩戒机制,往往会在涉案报道中做出有悖于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在涉案报道中出现了失实报道、侵犯隐私、媒介审判等伦理问题。因此,规范当前涉案报道是媒体必须正视的问题,可以把提升新闻工作者的媒介素养、坚持法律他律和道德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引导与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作为规范涉案报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闻伦理;涉案报道;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从原先的纸质媒介逐渐转移至电子媒介来获取新闻信息。涉案报道是新闻报道中比较特殊的类型,具有较强的现场感和纪实性强的特点,与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媒体形态的结合,图片结合视频的视觉化呈现,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迎合了部分受众的窥私欲与猎奇心理。现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涉案新闻报道的特殊性,阐述在此类报道中出现的新闻伦理问题,进而提出规范涉案新闻报道的对策建议。

一、涉案报道的特殊性

涉案新闻作为新闻报道类型中的一种,是国内外媒体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有学者将此类报道定义为“表述受众关注的、与犯罪活动有关的最新事实的社会信息。由于其关系社会秩序稳定、个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危,具有监视社会的传播功能。”1与一般的社会新闻相比,涉案新闻具有高度的特殊性,新闻媒体在选择此类题材进行报道时,必须首要考虑到其内容的敏感性与特殊性,并关注其呈现方式。涉案新闻报道的特殊性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报道对象的特殊性。涉案新闻事件当中的受害者是涉案新闻报道的主要报道对象之一,通常已经受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有些恶性犯罪行为甚至会对受害者的精神和人格造成严重且长久的破坏。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新闻采访与新闻作品内容中的隐私侵犯极易让受害者再次受到伤害,即所谓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有学者认为“二次伤害主要是指引发新闻事件的客观事件已经给当事人或公众造成了物质或精神的第一次伤害,而通过新闻的报道又引起或造成当事人或公众物质或精神的再一次伤害。而无意中造成的“二次伤害”的后果可能比第一次伤害更为严重。”2

(二)新闻报道内容的特殊性。相对于其他社会新闻报道,涉案新闻报道会涉及暴力、血腥、性等因素,在内容上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在新闻报道中将犯罪过程的细节,例如罪犯的作案手段、受害者的受伤状况等进行过于细致、具体和形象的描述是十分不合适的,如白银连环杀人案等,都曾因呈现血腥暴力内容和过于细节化的犯罪过程描写而引发巨大争议。有学者指出“过度描述犯罪过程、手段和细节,有损受害人格尊严及其亲属的感情,更为模仿性犯罪提供了蓝本。”3西方社会知名的犯罪学家、被誉为“犯罪学之父”的加布里埃尔·塔尔德在其著作《模仿律》一书中提出“社会模仿说”,指出模仿是人类生物特征的一部分,模仿性的行为与其他行为一样都是具有习得性的。模仿也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在重复着某种行为,那么犯罪事件中的行为也会被当成模仿的对象。4所以信息的不当获取与传播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伤害,更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新闻受众解读的特殊性。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中,“安全性需求”居于人的需求的第二位,仅次于生理需求,追求安全对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所以出于对安全感的需求,人们也会更加关注涉案新闻报道。通过阅读这些涉案新闻,不仅可以警示人们在整个社会中有哪些因素容易触发犯罪,并且提醒我们应该如何避免触及这些因素。同时,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人们会在大量的信息中选择与自身价值观相一致的信息,来消除自我的“认知不协调”,并且使得自身观点不断加强。

2019年4月涉嫌弑母北大学子吴谢宇在重庆落网,此案在知乎平台上的热度持续攀升,在搜索此新闻事件的关键词以及相关的话题当中,“杀人动机”与“母子关系”关注度最高,其中不乏大量网友讲述自己与家人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这种自我投射型的解读得到了很多网友的认同。亲人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是极其不健康的,尤其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说这无法成为犯罪的理由。大众在猜想与共情中寻找某种合理化的解释,但是把自己的生活进行投射是一种错误的举动。在一般的社会新闻报道中,受众会以较为客观、公正和冷静的态度进行解读,并不会夹杂过于偏激的情绪,但是对于涉案新闻报道,受众有时会进行自我投射型解读,这也使得涉案新闻报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涉案报道中的伦理失范

(一)丧失新闻真实性与客观性。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坚持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和报道时,必须坚持全面、公正、客观的原则,实事求是,一切从事实出发。但在当前的涉案报道中,部分媒体为了能够写出有“看点”或有“爆点”的新闻,盲目追求关注度,不惜放弃真实记录与客观叙述,对新闻事实进行主观层面上的干预,甚至制作“虚假新闻”,严重违背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 

2018年2月15日是农历新年除夕,陕西汉中市35岁的张扣扣连杀邻居王家三人,随后自首。由于此案件涉及1996年的一起相关案件,当年张扣扣的母亲与邻居王家有争执,被王家大儿子王正军用木棒猛击致死,所以此案件发生后,立刻有媒体开始进行炒作,把张扣扣的犯罪行为形容为“为母报仇”“卧薪尝胆”等。2月22日,新京报发文《汉中“2.15”杀人案续:官方通报称嫌疑人对母亲被杀怀恨在心,陕西高院已委托汉中中院合议庭对当年的案件再次合议》,此篇新闻一经报道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此时的公众舆论也一致偏向张扣扣。然而在2月23日,“中国长安网”官方账号正式辟谣,“陕西高院并未委托汉中中院对当年张扣扣母亲案件再次合议,新京报此前报道消息不实,请各位不信谣、不传谣!”众多媒体对犯罪新闻事件未进行客观真实地报道,而是不遗余力地进行炒作,是严重的新闻伦理失范行为。

(二)忽视对公众隐私权的保护。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5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就是新闻媒体在知悉他人私密后,未经当事人允许,在新闻报道中擅自披露纯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无关的事情,并且给当事人造成伤害。在涉案新闻报道当中,部分媒体为了获得更高的关注度,不仅有侵害受害者隐私权的行为,也会忽视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保护。

涉案新闻报道通常涉及暴力、血腥、性等敏感因素,受害人往往在犯罪事件中已经承受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若将他们的外貌、所在行业或是其他具体的个人信息公示于众,必然会加重他们的痛苦。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涉案新闻报道,未成年人隐私被泄露,这样带来的损害往往是双向的,既不利于对未成年加害人的教育和挽救,也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安抚,甚至给其带来第二次伤害。6

对于涉案新闻报道,部分报道仅仅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也会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隐私权的保护,将他们及其亲属的家庭住址、社会身份、工作地点等向公众公开报道,而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及其亲属在媒体的要求下,需要多次面向媒体和公众重提犯罪事件,严重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同时,若媒体在涉案报道中刻意强调犯罪事件发生的地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及其亲属工作类型或是职业身份,部分受众会因此而产生个人偏见,造成不良影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及其亲属在很大程度上易在社会上遭受孤立。

(三)媒介审判。媒介审判又称“新闻审判”或“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对被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有学者指出“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 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 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7

2019年4月,杀母藏尸后逃亡三年的吴谢宇终于承认弑母并还原了作案过程,2019年8月吴谢宇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报送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三项罪名。然而早在2016年,吴谢宇涉嫌弑母案刚刚披露时,搜狐新闻就发表了《何以“弑母”:北大嫌犯消失半年间的隐秘细节》,用对待犯人的态度对嫌疑人进行了报道,处处暗示读者吴谢宇为罪犯。在司法审判之前,媒介就率先对嫌疑人完成审判,直接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以“有罪推定”的方式对嫌疑人进行分析。

也有部分媒体在报道时就注重尽量规避“媒介审判”。在公众号“新京报传媒研究”2019年4月发表的《“北大学生涉嫌弑母案”:“学神”与恶的距离》一文中,作者这样写道“就目前来说,吴谢宇仍是嫌疑人,而非罪犯。在法院判决其有罪之前‘有罪推定’都有失妥当”。这就很好地规避了“媒介审判”的发生。对于涉案新闻的报道,在未获得足够真实、全面和准确的信息之前,媒体此时最重要的职责是对新闻事件进行完整和全面的梳理,而不应做带有判断性、倾向性的言论,或是擅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从而误导受众。

三、规范涉案新闻报道的建议与对策

(一)提升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在当今的涉案新闻报道中,有学者指出“部分新闻媒体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了其作为‘社会公器’的功能,把大量猎奇煽情当作卖点,丧失了媒体应有的严肃性和社会责任感,过分的娱乐化必将导致传媒公信力的下降。”8所以,新闻记者应注重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在具体的涉案案件中,从采访到写作,编辑到报道,都应始终坚持客观立场,以观察者和叙述者的身份、姿态进行客观全面报道,不要擅自加入主观评判。尤其是在面对弱势群体时,更加需要充分融入人文关怀的同时拒绝带有倾向性地进行报道,这样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媒介审判”的现象。

(二)坚持法律他律和道德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郑保卫教授认为“在对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中,法律他律的规范和道德自律的规范应当是互相结合,相辅相成的,舍弃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是不完全的,也是不可能取得好效果的。惟有两者的结合,才能产生综合的效力。”9同时,规范新闻媒体的伦理建设,建立完善的媒体自律机制也必不可少,我国应加快建设有利于提升媒体人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自律机构或官方团体组织,来规范新闻媒体行业的职业行为。将法律他律与道德自律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解决涉案新闻报道中的新闻伦理问题。

(三)引导与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在新媒体环境下,受众每天都会接收到不计其数的新闻信息,其中涉案新闻报道由于其特殊性会影响受众的价值判断,此时对受众的信息甄别能力和是非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要注重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强化公民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受众的媒介批判意识,同时,受众也要注重对于自身的媒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由于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交互性强等特性,更加要求受众保持理性的思考和判断,而不能仅凭借视觉感受单纯地停留在感性层面进行思考,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新闻媒体的伦理道德失范时,可以自觉抵制质量低下的新闻信息,不受其影响,并且可以及时对新闻伦理失范现象进行举报,减少新闻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轻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结语

在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平衡涉案新闻报道中“责任”与“可读性”的关系是每个媒体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当媒体更加偏向于报道涉案新闻中的戏剧性、冲突性、可读性时,难免会出现新闻伦理失范的问题。所以在涉案新闻报道中,媒体可以更加关注犯罪事件的处理进度、犯罪事件反映出当前法律中的纰漏,或是犯罪动机背后所呈现的社会中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或现象等等。涉案新闻报道的伦理失范问题亟需被解决,需要政府、新闻界和受众多方面的共同关注与努力。

□注释:

1徐琼,付翔.犯罪新闻报道的常见误区与传播伦理——基于周克华案相关报道的分析[J].当代传播,2013(01):55-57+71.

2高江宁.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J].记者摇篮,2010(09):15-16.

3同1.

4[法]加布里埃尔·塔尔德.模仿律[M].[美]埃尔西·克鲁斯·帕森斯英,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9-22.

5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6许辉.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不能太任性[N].法制日报,2015-7-3.

7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01):64-66.

8魏颖.警惕新闻娱乐化现象[J].中国记者,2000(02):75.

9郑保卫.加强法制规范 实现法治目标——对当前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思考[J].当代传播,2007(06):66-68.

(作者简介:三亚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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